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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0-05-09   访问量:1202

一、环保加重处罚情形

1、监测造假: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入罪标准并未要求超标排放,只要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同时还在排放上述污染物。

2、固废:

只要实施了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即可构成犯罪。“有毒物质”、“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等,没有合法依据的,不得随意认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还要审查是否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投放危险物质等,同时构成二个以上罪名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危废: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4、以超标三倍为例:

是指污染物浓度为排放标准的三倍而不是四倍,即标准为1的,超过3即为超标。

二、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机构虽然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但只要是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的主持下从事相关监测活动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监测机构名义作出的监测报告,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企业必备知识点

以下情况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有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

1、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然有这些设备但没有开启的;

2、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的合理时限内未处置的;

3、上下家涉嫌共同犯罪的,知道下家无资质处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且支付的处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4、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设备发生故障,发现后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四、从宽处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1、受人指使、雇佣参与犯罪的;

2、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3、主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

4、确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的。

五、着重处罚情况

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2、不退缴违法所得的;

3、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4、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5、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6、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7、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8、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9、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10、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1、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修复环境的;

2、案件经刑事侦查立案后,采取应急措施,挽回全部损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环境难以全部修复,已经赔偿全部损失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

对判处缓刑的,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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