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量大、面广,只在少数行业采取了VOCs(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其中一般根据排放废气中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和回收价值来选择回收或销毁的处理技术。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控制在我国起步晚,且多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长久以来一直未被纳入常规污染管理之列。
现有大气污染源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等不同程度地对部分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行了规定。
此外,部分省市(如北京市和广东省)也制定了一些针对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地方标准,一些国家排放标准也开始制订。
关于VOCs(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方法,相关采样及分析方法的研究工作在国内已经大量开展,但独立的国家标准尚未发布。
目前我国尚缺乏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的权威基础数据,法律法规及配套标准和监测规范尚不完善,经济有效的控制技术急需研发,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仍在建立之中,监管体系有待健全。